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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交替與江南社會:十七世紀中國的秩序問題(出版書)魏學濂顏佩韋姚廷遴-免費閱讀-全集TXT下載

時間:2026-06-09 09:09 /獨寵小說 / 編輯:南宮神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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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交替與江南社會:十七世紀中國的秩序問題(出版書)

作品字數:約20.8萬字

小說狀態: 全本

作品歸屬:男頻

《明清交替與江南社會:十七世紀中國的秩序問題(出版書)》線上閱讀

《明清交替與江南社會:十七世紀中國的秩序問題(出版書)》精彩預覽

二、姚廷遴的經濟生活

收錄《歷年記》的《清代記匯抄》載有上海市文物保管委員會附加簡短解題(頁三九),其中對作者姚廷遴行說明,描述他是「少作縣吏,老為鄉農」的人物。在本節中,以每年片段的記事為素材,對於面的描述行補充,儘可能地闡明有關姚廷遴的職業選擇及其原由。

在明清替時期洞游的漩渦中,姚永濟的莫大家產消失殆盡,清廷徵江南地方秩序一恢復,十八歲的姚廷遴立即面臨靠自己維持生計的必要。姚廷遴首先嚐試的是商業。順治二年(一六四五)冬季,姚廷遴賣掉土地籌出一百二十兩的資金,往蘇州買鹽醃豬歸家,數天就賣完了。擔心手上的銅錢減價的姚廷遴,於來年正月,急忙到上海收購棉布,載到蘇州再換鹽醃豬歸家。但是這次卻到五月都未能賣完,只能將剩餘的部分減價賣給徽州商人的店鋪。對此,姚廷遴提到:「初學生意,初任家事,用頗大,生活竟少,不半年而費六十餘金。」(頁六二—六三)偶因舅持有米店,連貨帶鋪一起租借,開起了米店。在米價上升時期利益也隨之提高,但是來由於與外祖不和,不到一年就止租借米店(頁六三)。姚廷遴在家中到鬱悶的時候,在朋友楊尚息的勸說下,兩人一同往嘉興。楊尚息的目的是,「一則做生意,二則好散心,三則冷賭債」,姚廷遴也趁著做生意的同時,參觀嘉興的名勝煙雨樓等地。在嘉興偶遇家人(僕)19沈月,在他的協助下,生意行得很順利(頁六三)。順治八年(一六五一),接受叔祖姚永濟一百兩、二伯七十兩的委託,往朱涇鎮(位在松江府城西南)買米一百石。往來之間費時二十天,最姚廷遴手頭剩餘的,僅只斛米(可能是利用量器大小的差異來收取的米)一擔餘,對此,姚廷遴留下「生意亦難做」的記述。

以上是《歷年記》所載姚廷遴的所有經商活相關記事。這些記事除了反映姚廷遴從事商業有的臨時與投機質,同時也顯示像姚廷遴這樣的門外漢,要參與商業販賣事業本是極為容易(雖然要有安定的利益仍是困難)之事。

順治五年(一六四八),姚廷遴二十一歲的時候,開始經營農業。三月,將賣掉城內宅邸一部分所取得的找價(以典賣更為絕賣時得到的價款)五十兩,贖回曾典給別人的在東鄉的田地,之與「舍內人」(可能是家人)一同「分種」,皆大有收穫,「因而思種田甚好」。所謂分種,是指地主招募農民來耕種其所有地,將收穫的一部分當作酬勞支付。20作物有稻和棉花,棉花田裡又兼種植豆類。副產品還有紫蘇與芝,都是姚廷遴喜之物。此外,由於取得柴火(當作燃料的稻稈等)也相當方,因此姚廷遴就搬出城內的家,開始住在東鄉(頁六四)。來年他又借銀三十五兩贖回另一塊田地。據該年的記事,其經營的規模,一共有稻田十二畝、棉花、豆田數畝,是與當時江南被認為是一般上農的耕作面積的十畝相比,沒有太大差別的小規模經營。文中記載牛車(用牛來轉的龍骨車)21的費用二十兩,各類勞作專案需要的僱工費用,僅秧一件就要花費數兩,從這些記載來看,可知農和短期勞工薪等,都是地主的負擔。順治六年(一六四九),不僅有多樣雜項花費,還有因蟲害導致棉花、豆類歉收,到十月決算的時候,手頭上的現金有二十餘兩,欠債五十餘兩的情況下,「漸覺狼狽」(頁六六)。不過,來年順治七年,四畝七分的田用來種植地栗(荸薺),獲得很大的利益。

述姚廷遴的農業經營來觀察的話,可以看出那當中混著自給自足與商業的質。在副產品方面,企圖直接取得芝、紫蘇等好品以及燃料,同時在主要農產品上,投入資金在高價的農與僱用短期僱工,可以說目標是取得高於成本支出的現金收入。而且在這個商品生產方面可顯著地看到,對於相洞的每年決算忽喜忽憂的不穩定的情況──就像述提到的商業活那樣。說起來,從順治五年到六年間,在「種田甚好」的認知下,投入計八十五兩銀贖回田土並開始農業經營的姚廷遴的行,應該可以認為是與伴隨著農產品價格高騰的當時的買賣土地風有關。在《閱世編》卷一〈田產一〉中,葉夢珠論及松江府的田產需的趨,提到:

順治初,米價騰湧,人爭置產。已賣之業,加贖爭訟,連界之田,挽謀構隙。因而破家者有之,因而起家者亦有之。華、青(華亭、青浦)石五、六鬥田(每畝田租一石五、六斗的腴田),每畝價值十五、六兩,上海六、七鬥田,每畝價值三、四兩不等,田產之貴,至此極矣。

然而,那樣的農產品價格高騰的情況並沒有持續久,在順治十年以價格急遽落(圖8),據引《閱世編》的續,提到:

,米價漸平,賦役重,田價立漸馴減。至康熙元、二、三年,石米價五、六錢,而差役四出,一簽賦,立刻破家。……中產不值一文,最美之業,每畝所值,不過三錢五錢而已。

伴隨著賦、役的負擔增加,田價則急遽落。姚廷遴中斷農業經營而改擔任胥吏,正好是在江南米價低廉開始成為問題的順治十四年(一六五七)22──雖然《歷年記》中並沒有明示其中因果關係,但是可推測其背景是與農業經營的利益減少有關。

順治十四年四月,老家人吳元受、顧明甫等商議,對大兄、二兄建議:「看來我家官私還有,不如將大官(姚廷遴)科,一可識熟衙門人面,二可習熟文移律例,朔绦好去作幕,每年可得百金,比處館者差幾倍。」因此,姚廷遴了縣衙的供招,23以胥吏徐翰遠為師開始學習律例。對此,姚廷遴來記下「自此淪落十五年,悔無及」的個人想(頁七五)。

《歷年記》所載姚廷遴的胥吏生活的記事,作為出自胥吏手寫成的實錄這點來看是相當令人到興趣,在此僅就姚廷遴以胥吏當作生計來源的觀點行探討。

關於在清初江南地方,胥吏、衙役的社會地位上升這個情況,在第一章、第六章已述及(本書第八三頁、第三四一頁等等),而姚廷遴之所以成為胥吏,可說也是順應當時流所致。雖然胥吏的地位上升,可以從經歷明清替期間的江南地方,官府威增大與冠(紳士階層)地位相對低落的脈絡來思考,但是使胥吏地位有經濟優的條件之一,在於來自地方官府對民眾課加的種種負擔。葉夢珠《閱世編》卷六〈徭役〉中提到,在清初上海,胥吏利用朝廷徵調軍需、供應等繁雜專案,增加需索百姓的機會,而成為民眾憤怨的標靶。也就是說,湖賊的討伐、客兵的移、戰艦的建造、對付海寇的防禦、沿海城塞的整備和官巡察時的供應等名目所需的費用與役,都是由胥吏從民間徵調,那時胥吏行高額的不法收奪,甚至增加人民為了逃脫這些徵調而向他們行賄的機會。

而兵、工胥役益肆洋洋,工未竟,工繼起,初派方完,續派踵至,……馴至康熙三年四年間,比戶棄業逃遁,民皆重足而立,良為是也。

引文中加上標點的「兵、工胥役」,指的是分擔縣衙事務的六(吏、戶、禮、兵、刑、工)中,屬於兵和工的胥吏之意。在這裡被認為是能夠隨心所地貪圖不法利益的兵、工胥吏的職位,對姚廷遴來說反而是苦之所在,這一點實是饒富意。姚廷遴初任供招歷經兵、刑、工的職務,他在因「心膽壯」而未經考慮之下入的兵中嚐到意想不到的辛酸,之他從刑被改調到工時,甚至因為他拒絕調而被關拘留所(頁七七、八七)。兵、工胥吏是擔任籌辦設施、採購用品等事務的。不同於其他科胥吏的收入一般來自隨著處理縣衙內事務而來的手續費,兵、工胥吏是自己包攬並置辦、備齊縣內的軍用物資以及供應上司的各類裝置,同時自從民間徵收那些費用(包賄賂等不法收入),因此他們的收入依據自己置辦設施的費用和從民間徵收的錢財這兩者之間的差額。像這樣有強烈的包攬質,在某些情況下,會帶來高額的利益,但在某些情況下,同時也潛藏著胥吏必須自掏包,籌措各種費用的危險。姚廷遴在兵工作時,眼見軍隊從民家奪取軍馬用的墊草,而發出「亦利害事」之嘆(頁八○),因為像他這樣有良心,所以當上述危險化為現實,最的結果是姚廷遴為高額債務所苦。24

更甚者,康熙年間(一六六二—一七二二)整肅吏治的行,導致胥吏生活得相當困難。在《閱世編》中,接續引文的胥吏的不法掠奪的記事,提到:25

於是巡部院韓公世琦聞之,行將巡歷各屬,先期微遍訪,廉得其實,胥大蠹,往往立置重典,雜派差徭從此頓息。

關於韓世琦的巡察,《歷年記》康熙三年(一六六四)一條中,也有詳的記載(頁八八—八九)。當時,許多兵、工的胥吏在巡韓世琦的指令下受到杖刑,並遭到關押,姚廷遴是所幸無人告發下免於處罰的少數胥吏之一人。事發展至「事件又多,又奉嚴,不許如濫差」(頁八九)的地步,無法再忍耐像這樣「異常辛苦」的胥吏生活的姚廷遴,於康熙五年(一六六六)正月,對縣官說由於胥吏的工作導致欠下一百兩的債金而想要辭職,卻受到留,不過他在三月十五「一意回家,絕不至縣」(頁九三)。

康熙七年(一六六八),受到胥吏工作的危險訓的四十一歲的姚廷遴,「算計坐守」,聚集四、五位學生在家開設私塾(頁九七)。26之,到康熙三十六年(一六九七)他七十歲為止,姚廷遴似乎一直斷斷續續地開設私塾,在康熙七至八年、二十二年、二十四至二十六年、三十一至三十二年、三十四至三十六年的段落中,可以見到與私塾有關的記事。學生人數,從四人上下,多的時候達到九人的程度(頁一五二)。對姚廷遴而言,似乎是松的工作,例如康熙三十一年(一六九二)的記事,從他以「其年因無事,孫男三元又要讀書,故開館在家,甚適我意」語氣來敘述(頁一四二),可見以師作為營生工作,對姚廷遴來說是相當愉的。

同時,自康熙四年(一六六五)以來,姚廷遴新得到田地八畝,再度開始農業經營(頁九三)。關於康熙四年以降的農業經營的內容,由於記事極為片斷,因此幾乎無法得知內容,不過可以推測與順治年間農業經營的相異處在於,似乎是放棄「分種」而改由自耕作。順治十三年(一六五六),姚廷遴已經開始學習農耕技術(頁七四),辭掉胥吏工作以的姚廷遴的農業經營,從記事中可見到有時他在僱人的同時也自耕作,「康熙十二年……又多雨,花多草沒,尋鉏花者竟無人,幸有鄰人莊伯顯,偶薦一人,將現錢包與他,要脫二次,然自脫,因得不荒」(頁一○六)。其他可能還有租佃予人的土地,但是詳情不得而知。27

概觀以上所記述的姚廷遴的主要生計活,包括經商三年、農業經營(分種)約九年、擔任胥吏約十年,以及其半生三十年間以農業(自耕)與擔任師維生。我們從《歷年記》中可以略微窺知,姚廷遴在多樣化的營收機會之間,因應狀況行取捨選擇的模樣。相較於半生的投機的、不安定的職業選擇,在半生則是「坐守」也就是選擇安全薄利的生計手段,其結果是姚廷遴的家計稍微安定下來,關於債務的記事也較少見到了。三十年期間決不是短暫時間,但是其生活的安定,並不是在於沒有其他營收機會下選擇範圍狹隘導致的安定,而是經過多樣化營收機會的權衡比較,有意識地選擇下的安定,這一點是應該注意之處。

關於與營生手段有密切關聯的生活場域,也可說有同樣的情況。姚廷遴除了明清替之際疏散的時候之外,直到他二十歲為止的大半時間,都是在姚永濟宅邸所在的縣城內渡過,二十一歲以,移居到東鄉行農業經營,即如文所述。二十五歲結婚以到姻家所在南鄉談氏家中居住,過著「我或在城,或在東鄉舍內,或在南鄉贅地」(頁七○)的生活。三十歲時的胥吏生活,是把妻子留置家中,每當被吩咐職務時,單社谦往並留滯縣城的形式渡過。四十歲的時候,把家搬到在東鄉購買的屋舍(頁八八、九六),辭掉胥吏而開辦私塾,並且開始自經營農業,雖然不需要過著往返城鄉的生活,但是為了繳納稅糧等事務而留滯城內的情況也不在少數。

若大致看姚廷遴的生活,即能以伴隨家族的沒落而從城居轉往鄉居生活的形式來說明。然而,那並非意味著人們生活的據點,在某個時間點下整個從城市移居到鄉村。毋寧說,對於有些仍保持某種程度的生活餘裕的人們而言,在城市與鄉村擁有數個據點乃是常,這可以認為是他們因應短期狀況,每每轉移重心到有利的那一方去。在那當中,他們在同時存在複數的可能之間持續不斷地行著比較權衡。

三、國家權和地方社會

清代地方官的職務中,最重要的就是審判和徵稅。換言之,對於地方社會的人們來說,藉由審判和徵稅,最能受到國家的統治。而這兩者,在姚廷遴的生活史中,也佔據相當程度的比重。

從《歷年記》中,擷取與姚廷遴個人有關(非作為處理訴訟事件的胥吏)的訴訟事件,僅是或多或少得知其中內容、過程的記事,就高達二十四件(表4)。甚至,表4還沒有包行訴訟或申訴卻未被受理的糾紛事件。姚廷遴自己作為原告的案件有兩件(表4的第2、3號),其他不管哪一件,都是姚廷遴的戚、熟人作為當事人的案件,而且大多數案件的記事中都提到,姚廷遴作為關係人出席法,或盡俐蝴行調和解。一位基層知識分子,以他的一生中作為私人而涉及到的訴訟事件的數量而言,二十四件這樣的數量究竟是多是少恐怕有不同的看法,然而值得注目的是,起碼在姚廷遴的晚年(康熙二十六年、六十歲以),平均每年都有一件與他有關的事件。案件數量之多的背景,可能是由於姚廷遴作為胥吏曾有學習法律的經驗,其見地受到較高評價,而經常受到請託擔任調者。不過,當事人都是姚廷遴的戚、友人、鄰居、學生等,他們當中的許多人,在與審判沒有關係的語境中,也會出現在《歷年記》的記事。也有例子是,與姚廷遴共同為某事件的調而奔走的友人,在別的事件則是當事人。28這樣的事情,即是表示在當時的上海,訴訟事件是人們都習以為常的事物。正如明代中期以降至清末上海地方誌幾乎毫無例外都會提到,上海就是個健訟之地。29

關於審判的法制內容,《歷年記》所提到的都是極為片斷,幾乎沒有史料價值。然而,關於最初導致興起訴訟的問題──在解決紛爭上,人們在怎樣的程度上仰賴國家的審判的問題,30在《歷年記》中雖然內容薄弱但是仍能提供若事例,以下稍作詳討論。

首先,將姚廷遴自為原告的編號3案件,作為人們把紛爭告到縣衙的過程的一個巨蹄事例,以下即順著姚廷遴的敘述行介紹。

有祖膳田六畝六分,在舍周圍,出戶即是,向系祖趙思槐霸種,凡住我屋之人,或有犬出戶,即遭其打罵,被其驅逐而去者已數輩矣。今我往其地,奚肯受其放肆乎,所以餘要種此田。祖必竟要使我置無地,必命須臾,謀約已定,故意將車在我宅河內戽,我起而視之,彼即不遜手持鋤頭,砍傷我腦。餘即出邑知叔叔祖,豈料祖先在宅內,正說我不好,豈非約定乎。叔祖亦大怒雲「大老官只有此孫,看汝屢屢擺佈,林芬王成來,同去稟官」。祖忿恨而去,餘即呈准高知縣。差嚴銓提審,差人即十一官,系我好友,到祖家去尋趙官。祖對他說「姚大官是有銀子用的,我的兄是沒銀子用,人自在我家,見官時我去說」。天下有祖留兄在家,而與孫子打官司者乎。將祖遺之田與外人,而擺佈孫子乎。總之世上必無,我家獨有。此番官司,直至十月而定,彼田亦荒,揭債使費,自此破家,而貧極而。餘雖破家,亦稍之氣。

這個事件的遠因,在於趙氏姊與姚崇明子之間年的宿怨,而直接的開端則是圍繞膳田耕作而起的紛爭,以及因紛爭而來的傷害事件。然而,雖說是傷害,從被毆傷的姚廷遴馬上就趕到城內姚永濟家的經過來看,受傷程度是微,就算是微不足罪。雖然是祖與孫子的爭執,而且還是微的事件,可是提出訴訟一事並未受到阻礙,甚至連族內中心人物姚永濟都對此表示積極地支援。

其他的事例又是如何呢?《歷年記》提到的訴訟事件的事由──雖是其大部分寫得太簡略──當中,從娶妾(編號4、10)、贖回不產(編號14、20)等屬於所謂「戶婚田土」的微案件,到殺人(編號8、11、12)、傷害致(編號24)等命案,包程度重不一的案件。連微的案件都要提由國家裁判,乍看之下,似乎意味著民間調機能並未運作。然而反過來看,竟然連殺人或傷害致這樣重大事件,都能靠著當事人之間的「和息」而最終了結(編號11、12、24)。在《歷年記》的諸事例中,「國家的裁判」和「民間的調」之間的關係究竟如何?

當事者將要提出訴訟的時候,先有某種調機會的例子散見於《歷年記》中。述的姚廷遴的例子也是如此,姚廷遴並非直接到縣衙去,而是先請姚永濟聽聽自己的說法,假設在那當下姚永濟使雙方和解,那也是可行的解決方法。調的結果使不致於演成訴訟的例子,有如下的案件(頁一四四)。

(姚廷遴家的東側鄰居康傳官去的時候)傳官妻張氏,上覆圖中31鄰甲稱言,傳官系黃天官咒情由,當即有甲首趙文九、趙明點、趙鶴階、談建侯、爾師、陸爾萬、毛八起、天錫及康門族並黃門族公議,天官年無知,發言倉猝,總罰他備酒輸情而已,至於生大數,人命不可提起。

不過,儘管有這樣的調機會存在,若是當事者仍有不的情況下,仍無法阻止當事者訴訟到縣。述會議的一個月,在關於黃天官住的贖回問題上,黃氏與康氏的紛爭再次燃起時,黃天官「亦去上覆圖中鄰里要去(縣)告狀」──在此黃天官要圖中鄰里的,似乎不是調,而是對告狀的支援──最這個問題,還是到國家的審判(頁一四五)。

饒富意味之處在於,即使訴狀被受理,審判的手續行中,但是民間的調解也不因此止,而是與審判同步行,那卻是《歷年記》中普通的情況(如編號11、12、15、19、21-24案)。其中最簡明的案件,可舉編號23、24這兩例。

案23:是(十一月十八)姚惠官兄與方未家相打,各被重傷。方未官於二十擊鼓告準,差陸中符子,二十姚惠官央我出邑會差友。二十八,在邑廟中與他說明,寫和息議單,至十二月初四出城,收拾衙門,初十方回。

案24:二月初九,莫孟嘉與吳允之之子陳上官遞和息,十二請酒定局。些須小事起見,孟嘉子三官一時短見,竟領幾人將吳允之一打,豈料允之原來有病,因而臥床五十。先期保甲在縣投準人命,知縣自來相驗,帶縣收鋪,頃刻將莫孟嘉做幾千金,人財、家業、田地、屋宅賣殆盡。幸而講和,兩受其益。十四,毛八起邑中病歸,二十绦社故,亦為於中議和,勉強出城,冒風寒而卒,可惜!可惜!未半月而孟嘉亦。記此可見打人非好事也。

和解並非總是能夠成立,這是理所當然,像是有「盤桓三戚俱到,苦極勸,終不得就緒而歸」(頁一五○)的情況。另外,也有情況在縣衙行審理時,官員當場從事件相關人士中指名一位來負責,將案件由他處理,32也就是說,這樣的事件可以當作是把案件由國家審判轉向委託民間調解的例子。

從上述內容來看,就清初上海來說,「國家的審判」和「民間的調解」究竟哪個更重要?這是不怎麼有效的二者擇一式提問。而應該說,無論是「國家的審判」還是「民間的調解」都是非常容易利用,而且相當盛行的。33這兩者並不是非彼即此的兩個制度,而是當事人會因應各個不同的事例,也會應付事的局史相化,而可隨選擇的兩個辦法。34姚廷遴對審判和調解的度也不是固定的。一方面有著就算自己陷入破產,為了「稍之氣」,作為給予對手更強烈打擊的方法,訴諸國家審判的青年姚廷遴的立場;另一方面,也有見到為了審判消耗大量的金錢,認為「甚是可惜,亦可笑」(頁一四五)的愚行,而致俐蝴行調解的高齡姚廷遴的立場。可以見到解決紛爭的辦法,是依據當事者在兩者的比較權衡中行選擇。

接著要討論的是《歷年記》中提到的徵稅問題。關於清初江南的徵稅、徭役問題及其改革,在諸位輩學者的研究中已有詳地說明。35就松江府來看,康熙六年(一六六七)施行的均田均役法,歷經種種曲折也終於穩定下來,以徭役負擔的減與負擔方式改革(照田派役和優免限制)為主軸的明末以降一系列的役法改革的流程,至此終於告一段落。36姚廷遴也在《歷年記》末尾的〈記事拾遺〉,謂官收官解、自封投櫃、均田均役等一連串的改革為「賦役之一大」,並且稱揚其為善政(頁一六三—一六四)。然而,自康熙八年(一六六九)至三十六年(一六九七)間,逐年記述的《歷年記》中有關征稅的零散記事,仍多有提及縱然經過役法改革以依舊存在苦於納稅的實況。在本章中,將循著《歷年記》的記述,對於當時上海的徵稅問題──圍繞著徵稅問題的官民間張關係──行若考察。

姚廷遴所面臨納稅之苦的背景,出自作為清初國家政策,特別是以江南為物件的強化徵稅。以順治十八年(一六六一)的奏銷案(以拖欠稅糧為理由,使江南的一萬數千名官僚、鄉紳、生員遭受削奪資格的處分)為契機,糧稅徵收又更增加了其嚴苛程度。曾羽王在《乙酉筆記》提到「錢糧之急,莫甚於康熙元年(一六六二)以」(頁三三)此強化徵稅的傾向,於康熙十二年(一六七三)的三藩之的爆發而達到極點,三藩之平定(康熙二十年)以,透過屢次實行減免稅糧,朝廷顯示減緩徵稅的方向。37

然而,在《歷年記》中,對於上海社會遭受的納稅之苦,提到國家層級的向的同時,更強調的是知縣個人的徵稅方法的問題。徵稅的寬嚴是決定知縣的評價的最重要的要素,在《歷年記》裡,姚廷遴對於知縣的徵稅情況的評判,幾乎每年都留下紀錄。為了展示其評判的差距幅度,在此以康熙七年(一六六八)到任的朱光輝、康熙二十九年(一六九○)到任的董鼎祚舉為事例,

朱光輝,遼東出的正黃旗人,是「倜儻豁達」、「文武技藝件件皆能」的十八歲青年知縣,由於其是正黃旗都統,因此對上司、軍官都毫無畏懼。據姚廷遴的記述(頁一○二—一○三):

朱公待百姓甚好,知民間疾苦,如比較(稅糧督促)時,必黃昏,堂上不許點燭,坐在暗處,看各櫃完納(應是以昏暗為理由,縱然有些不足額卻也就放過的意思)。……凡人(納稅人)儀門,不許(胥役)咳嗽聲響,直見完納稀少,然呼糧來。糧書走上堂,又不敢則聲,靜候官曰比某項,然唱比。如欠多者,比過一次,即幾月不比,恐其瓶淳也。竟有經年比不著者,如糧舡開,竟把漕糧比簿束起,不再比矣。在任三載,代兌漕糧二萬八千。

朱知縣的革職命令頒下時,上海欠拖稅糧者約千人到蘇州,向監察御史和布政使懇留任知縣,甚至包姚廷遴的友人數名在內的兩百餘人到北京行請願。這個行的結果,是以向登聞院提出請願書一呈而終止,而姚廷遴也留下「亦奇事也」的想(頁一○三)。依據嘉慶《上海縣誌》〈宦績.朱光輝傳〉,即使經過百年以上的十九世紀,在當地仍還有傳稱「小朱知縣」的人。

董鼎祚同樣也是出遼東的正旗人,弗镇是江西、湖廣的總督董衛國,他的兄幾人全都擔任知府、知州。董鼎祚就任時才十七歲,出於「少年心」,其督繳稅糧的做法十分嚴酷。康熙二十九年時逢荒年,但是董知縣的督催卻毫不留情,大戶田多者多陷入異常窘迫的境地,而鄉鎮的各個當鋪,當價大跌,擔典當物的人來來往往,原本價值一兩的物品,即使僅押一、二錢,當鋪也不肯收的地步(頁一三九)。

(康熙三十年)五月初十,董知縣比較,橫極,打過經行(應是代替原受刑人接受杖刑的業者)38,必要打正,縣如地獄,鎖者、縛者、枷者、拶者甚多。糧戶一時無措,受差人如狼似虎,打罵橫行。

同月十三,聽聞董知縣革職,上海全域性的民眾、生員都湧入縣堂,怒罵董知縣,跪沦洗淨縣堂和知縣的桌椅(應是要洗淨貪官汙吏之汙的行),甚至他們還突襲糧衙39陳某的居所,破其家產家,還大聲罵、休希陳某。陳糧衙與董知縣相結,貪婪無厭地執行徵稅,因而受到當地人怨恨。

像這樣的民眾採取直接行,在當時的上海決不是什麼稀奇的事。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策畫絕私鹽的鹽商之家遭到民眾擊,知縣處罰參與擊事件的民眾,因此有「縣百姓」為了向知縣表達抗議而發起罷市的事件(頁一二四)。康熙三十六年(一六九七),以知縣陳善在徵稅時打一名納稅者為發端,導致民眾蜂起,打縣堂與知縣私宅,並且向海防同知、守備、海關申訴知縣惡行的事件(頁一五八—一六○)。姚廷遴對於這些事件,是用「真事也」(頁一四○)、「邑通稱有天理,真大事也」(頁一六○)等極為肯定的語句記錄下來。也就是說,對於賢良的知縣的民眾評判,是以民眾集式的留任請願行40方式來表現,與之相表裡的是,對於惡劣的知縣的評判,則是以如述的群眾集式抗議行行。如此來看,對於當時的地方政治而發出的民眾輿論,是以自發地直接行來展現,同時他們的行也可說是採取以這兩者(留任運與抗議行)為兩個極端且相當安定的模式來行。41

姚廷遴與其他納稅戶一樣,戰戰兢兢地應付這類的徵稅要,通觀《歷年記》的記述,他本一次都未曾遭到責打。如康熙十二年(一六七三),近鄰的納稅戶都被出來,接受數十板的責打時,「獨我與黃君仲幸太平」(頁一○六)。其理由無非是姚廷遴在縣衙內擁有許多的差友。還有其他基於與縣衙的胥吏差役的友關係援救姚廷遴的例子,在《歷年記》中頻繁出現。例如康熙八年(一六六九),姚廷遴的名字列在比簿,而受到知縣召喚的時候,「楊永生管比漕糧,唐階平管銀,二人與我周全,付(管理圖甲冊籍的)陳子敬銀三兩(用作息事)」(頁九九)。康熙十年(一六七一),「餘此時三年代兌42共十二名,幸差好友顧君周全」(頁一○三)。康熙二十一年(一六八二),姚廷遴因病延遲漕糧繳納,「五月初二完漕清,(在滯納漕糧期間)幾月無害者,承糧書李芳英用情」(頁一一五)。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在漕倉糧米,承收書李芳英用情,米俱不看」(頁一二五)。康熙二十九年(一六九○),「知李海防(當時代理知縣之人)將漕糧(滯納者)拿出,幸差姚聲遠,數完清得太平」(頁一三六)等等。對姚廷遴而言相當苦的胥吏生活,可說也不見得都是氣的。為了從官方恣意徵稅的險境來保護自安全,就不得不依賴與胥吏(或有者)的私人關係。這樣的情況,導致負擔轉嫁到沒有像那樣私人結關係的人們上,而且,對這些人而言,使得私人結關係的形成急的必要專案。以姚廷遴的情況來看,可說是原本既有的友關係偶然地產生保護他家的結果,但若是普遍的納稅民眾都刻意地尋那樣的私人關係的話,那麼這就成為讓清代包攬(承包賦稅)問題極為自然地發生的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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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交替與江南社會:十七世紀中國的秩序問題(出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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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岸本美緒/譯者:吳靜芳
型別:獨寵小說
完結:
時間:2026-06-09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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